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变更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3、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注销登记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收费标准: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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