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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zongju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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