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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产品上线需要什么资质?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简称“算法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以及技术服务支持者,需要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变更、注销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

简单来说,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荐、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这些服务提供者都需要做算法备案。

官方定义的“深度合成服务”指的是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具体包括: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很显然,AI就属于深度合成服务里面,是需要做算法备案的。

算法备案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向在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等待国家网信办的审核。

审核通过后,等待备案号的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你的底层算法是调用别人的API接口(比如百度文心一言、阿里千问)还是自己研发的,产品上线10个工作日都是要做算法备案的。




二、ICP许可证或ICP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证)是指利用网站平台有偿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浏览查询等服务,具体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也就是网络内容服务商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以及收费短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终端发送的、可供其浏览或下载的文字、铃声、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在AI领域中,如果企业涉及收费业务等,就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实践中,常见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硬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例如政府网站、在线论坛和社区、无偿线上图书馆或数据库等。

针对AI产品而言,不论其产品形态是网站、App亦或是小程序,首先需要能够被公众通过域名或者IP地址访问到,才能够为用户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因此,获得ICP许可证或者备案是其产品上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公安联网备案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均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行业实践,通常各网站在完成ICP备案后,或网站部署在非中国内地的服务器上但是为中国内地(大陆)提供服务时,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联网备案申请。

针对AI产品而言,通常均需要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因此,AI产品网站的开办者或者App运营者均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属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完成公安联网备案手续。

与ICP许可/备案类似,公安联网备案手续已经是所有网站、App的“基操”,备案材料、程序以及相关指引相对清晰明确。总结如下:

适用的产品形态:网站、App

备案主体:网站开办者、联网单位

备案时限: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备案渠道:“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beian.gov.cn/portal/index.do)

流程时间:2-3个月

备案流程:注册——登录——开办主体信息审核(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新办网站申请(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非交互式网站初步审核后即完成备案/交互式网站面审或者实地检查——公安机关核发备案编号——将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首页下端

特殊业务场景所需资质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简称“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Zui常办的是音乐、动漫、网络表演(直播类)这三种文网文,如果涉及到这些业务,还需办理该证。针对AI产品而言,基于其强大的产品功能及丰富的业务场景,产品将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指令呈现不同的结果。如在虚拟数字人场景下,AI产品的功能中可能会涉及到虚拟数字人的表演、与用户之间的互动等。

基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属地管理属性,建议AI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明确是否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





三、公安联网备案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均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行业实践,通常各网站在完成ICP备案后,或网站部署在非中国内地的服务器上但是为中国内地(大陆)提供服务时,需在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公安联网备案申请。

针对AI产品而言,通常均需要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因此,AI产品网站的开办者或者App运营者均应当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属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完成公安联网备案手续。

与ICP许可/备案类似,公安联网备案手续已经是所有网站、App的“基操”,备案材料、程序以及相关指引相对清晰明确。总结如下:

适用的产品形态:网站、App

备案主体:网站开办者、联网单位

备案时限: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备案渠道:“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beian.gov.cn/portal/index.do)

流程时间:2-3个月

备案流程:注册——登录——开办主体信息审核(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新办网站申请(一般2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非交互式网站初步审核后即完成备案/交互式网站面审或者实地检查——公安机关核发备案编号——将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首页下端

特殊业务场景所需资质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简称“文网文”,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Zui常办的是音乐、动漫、网络表演(直播类)这三种文网文,如果涉及到这些业务,还需办理该证。针对AI产品而言,基于其强大的产品功能及丰富的业务场景,产品将会根据用户的不同指令呈现不同的结果。如在虚拟数字人场景下,AI产品的功能中可能会涉及到虚拟数字人的表演、与用户之间的互动等。

基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属地管理属性,建议AI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明确是否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


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zongju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对于AI产品而言,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以及版权归属于哪一主体,也相应影响着AI产品服务提供者是否会构成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

结合当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的公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主要还是聚焦在针对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AI产品的功能场景中直接涉及到网络出版服务的场景仍较少,但在未来应该会大幅度提升。

基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管理的属地性,建议AI产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明确是否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




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仅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资质条件)或履行备案手续。(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无需申请许可证但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AI产品而言,目前产品功能较少涉及提供如新闻、广播、转播等服务。但基于AI产品发展的快速性及功能场景的多样性,后续如果在垂直领域中予以应用,仍需要办理备案。

AI产品服务提供者可结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zongju(现国家广播电视zongju)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判断相关产品功能是否构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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