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成立旅行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持有国家旅游局要求的的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足够的营业用房、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4.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5.业务用汽车等。
旅行社资质的申请流程: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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